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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是什麼?

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時,法律仍允許的死亡給付項目,而且金額設有上限。⁣​​​‌‌‌​‌​​‌‌​‌‌‌​​‌‌‌​​​‌‌​​‌‌‌​⁣

又稱: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第107條之1則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兩條對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都設有上限: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兩條也都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特別留意兩條的法律效果用語不同:未滿十五歲的情形,是其餘死亡給付「於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受監護宣告的情形,則是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讀條文時把這兩個關鍵字分開記,比較不會混淆。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把「始生效力」與「無效」兩種效果互換,或改動喪葬費用上限的計算基準,作答時要回到法條原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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