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險是什麼?
原保險人就個別保險業務逐筆洽詢再保險人,雙方都能自由決定是否分出與是否接受的再保險方式。
又稱:臨分再保險、臨時分保
依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是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依安排方式,再保險可分為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前者是一件一件個別洽談,後者是事先簽訂合約,在約定範圍內的業務依約分出與接受。
臨時再保險的好處是彈性高,適合處理金額特別大、風險特殊,或超出合約再保險承保範圍的業務。缺點是每件都要個別提供資料、協商條件,作業時間較長、行政成本較高,在對方接受之前,原保險人也無法確定能否順利分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也有相關規範:安排原保險契約的經紀人公司,若同時受該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委託就該契約安排臨時再保險,應將同時受託的事項載明於其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委任契約或文件,取得雙方同意。
法條出處
- 保險法 第39條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考古題怎麼考
常與合約再保險比較雙方的選擇自由、作業效率與適用業務,也會和比例、非比例等再保險型態一起出題。
- 115 年保險學概要(人身)第 16 題: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112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4 題: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106 年財產風險管理概要(財產)第 16 題:再保險公司依照合約約定範圍,接受原產險公司所分出的業務。稱之為:
- 110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25 題:關於臨時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07 年保險學概要(人身)第 28 題:原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先訂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以預先約定自留額之倍數分予再保…
- 107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28 題:再保險契約種類中,當事人任一方對於其業務處理有絕對的自由選擇權,稱為:
- 105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34 題:原保險人對約定範圍內之危險可任意決定是否分予再保險人,而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分予再…
- 101 年保險學概要(人身)第 5 題:雙方當事人間具有義務性之再保險,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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