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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卷) 第 37 題

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選擇題|章節主題:準備金與清償能力

依據保險法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
(A) 資本總額百分之三
(B) 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一
(C)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
(D)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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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考點

章節主題「準備金與清償能力」在保險學概要(財產卷)歷屆考古題共出過 28 題;17 個年度中有 15 年考過(出題率 88%),最近一次是 115 年,屬於高機率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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