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A)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B)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C)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