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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是什麼?

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的行為,主要出現在財產保險。⁣‌‌​​​‌​​‌​‌​‌‌​​‌​​‌​‌‌​​‌​​​​‌‌⁣

又稱:重複保險

保險法第35條定義複保險,要件是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數個保險人、數個契約。例如同一棟房子同時向兩家產險公司各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就可能構成複保險;若兩張保單保的是不同事故,就不屬於這裡說的複保險。

第36條要求要保人除另有約定外,應將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善意的複保險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依第38條,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這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表現,避免被保險人因重複投保而多領。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和共同保險、超額保險比較,並考惡意與善意複保險的不同效果;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也是常見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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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保險利益損害填補原則超額保險共同保險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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