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將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先後向甲、乙兩保險人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700 萬元與 800 萬元,投保時李先生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通知各保險人。某日發生火災,經鑑定結果該房屋之損害為 800 萬元,若保險人對理賠分擔的方法未另行約定,依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甲、乙兩保險人之理賠責任為何?
(A) 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 負連帶理賠責任
(B) 甲與乙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C) 僅甲保險人需要負理賠之責,因先訂立之契約為有效,後訂立之契約為無效
(D) 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