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上述之期間稱為:
(A) 除斥期間
(B) 消滅時效
(C) 等待期間
(D) 免責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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