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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什麼?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保險法對保險契約所生權利另有特別規定。⁣‌​‌​​‌​​‌​​​‌‌‌​‌​​​​‌​​​‌​​​​‌​⁣

又稱: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的一般規定,請求權長期不行使,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就可以拒絕給付。保險法第65條則針對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另外規定較短的時效期間,目的是讓保險關係早日確定,避免年代久遠後難以查證事故經過。

保險法第65條原則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時效,但條文也針對幾種特殊情形另定起算點,例如與危險說明不實、利害關係人不知情、因第三人請求而生的請求等情形有關。這些特殊規定是學習的重點。

實務上,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或身故後,請求權人應及早備齊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避免拖延過久而產生時效爭議。保險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請求,同樣受到第65條時效規定的限制。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考保險法第65條時效期間的長短與各款特殊情形的起算點,也常把消滅時效和其他性質不同的法定期間放在一起混淆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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