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業務員,甲好友乙赴日本旅遊,乙於抵達日本後想起並未投保旅遊平安險,遂傳送手機簡訊給甲,請甲代為購買旅遊平安險, 甲於是代乙於要保書簽名購買保險,事後 A 公司處分甲停止招攬行為六個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B) 甲得於受處分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C) 甲行為時 A 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D) 如甲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A 公司得予撤銷甲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