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業務員管理規則重點:資格、證照、訓練、招攬與懲處
更新:2026-10-11
保險法規概要的題目,除了保險法本身,也有相當比例出自兩部子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兩部規則條文多、細節多,但出題集中在少數主題。以下依主題整理,條號以現行條文為準。
一、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經紀人的分類與資格
- 分類(第 4 條):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
- 執業前提(第 3 條):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資格(第 5 條):具備下列之一即可。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的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
- 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但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 兩種資格(第 22 條):同時具備財產與人身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兩種執業證照。
執業型態與限制
- 經紀人可以個人名義執業,或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業(第 7 條)。
-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經紀人至少一人(第 7 條)。
-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任用的經紀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第 7 條)。
- 經紀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經紀人」字樣(第 9 條)。
證照與資本
- 執業證照有效期間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第 24 條)。
- 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申領執業證照(第 23 條)。
- 現行經紀人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新臺幣 2,000 萬元、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 2,000 萬元、同時經營兩者 3,000 萬元;發起人及股東的出資以現金為限(第 16 條)。
教育訓練
- 職前教育訓練(第 31 條):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法令遵循人員為三十小時以上。
- 在職教育訓練(第 32 條):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十六小時以上,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法令課程不少於八小時;法令遵循人員每年十五小時以上。
- 高齡客戶課程(第 32 條):每年另應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的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通過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
執行業務的義務(第 33 條)
這一條是歷年引用最多的條文之一:
-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 應向被保險人就洽訂的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 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需求及風險屬性,並依規定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
- 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前,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與單一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持股超過百分之十時,應於洽訂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
禁止行為(第 49 條)
第 49 條列舉了三十多款禁止行為,考題常從中挑幾款出題。常見的有:
- 為未經核准登記的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
- 故意隱匿保險契約的重要事項。
- 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的宣傳或廣告經營業務。
- 以不當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
- 挪用或侵占保險費、保險金。
- 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 經營或執行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的保險業務。
- 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讀這一條不需要背款次,只要能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禁止行為」即可。
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資格與登錄
- 登錄才能招攬(第 3 條):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 資格(第 5 條):應成年,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的資格測驗合格,或曾辦理登錄且未受撤銷登錄處分。
- 異動申報(第 10 條):業務員有異動時,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專屬與兼登錄(第 14 條)
-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
- 取得相關資格者,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的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招攬行為與連帶責任(第 15 條)
- 所屬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 招攬行為包括: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以及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的招攬行為。
- 招攬涉及人身保險商品時,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除外)。
教育訓練(第 12、13 條)
-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的教育訓練。
- 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成績不合格、一年內補訓仍不合格者,亦同。
懲處與救濟(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 業務員有不實說明、唆使不告知、以錯價放佣招攬、誇大不實宣傳等情事者,所屬公司應依情節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
-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 不服處分時,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申復,以一次為限。
- 對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會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三、怎麼讀這兩部規則
- 先讀保險法,再讀子法:兩部規則都是依保險法授權訂定,保險法讀熟後再讀會比較有架構。
- 數字集中記:五年、六個月、三十二小時、十六小時、五日內、一年以下、一個月、三個月,整理成一張數字表。
- 主詞要分清楚:經紀人規則規範的是經紀人,業務員規則規範的是業務員,兩者的訓練時數、懲處方式不同,最容易互換出題。
- 注意修法:兩部規則近年都有修正,練舊題時要以現行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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