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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概要高頻條文:考古題最常引用的保險法條號與記憶重點

更新:2026-10-10

保險法規概要的選擇題,大多可以追溯到某一條條文。⁣‌​‌‌‌‌​​‌‌‌‌​​​‌‌​​​‌‌​​​‌​​​​‌‌⁣PrepBroker 把 99–115 年保險經紀人考古題逐題對應法源後,統計出被引用最多次的條號。下面依主題分組,說明每一條「考什麼」與「怎麼錯」。

條文全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這裡只整理考點。

一、總則:定義與分類

第 13 條:保險的分類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各自再細分險種。題目常問「某某保險屬於哪一類」,例如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第 9 條: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佣金或報酬的人。這一條常和第 8 條的保險代理人一起出題:代理人是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兩者「替誰做事」剛好相反。

第 11 條:各種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等名詞,題目常用定義互換來設陷阱。

二、保險利益:引用次數最高的一組

第 17 條:沒有保險利益的效果

這是整個題庫被引用最多次的條文。重點是法律效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沒有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注意用字是「失其效力」,題目常把它換成「無效」或「得解除」。

第 14 條、第 16 條:財產與人身的保險利益

第 16 條的考法很固定:把「仰給」換成相似字,或把「債務人」換成「債權人」。讀的時候要搞清楚是要保人對誰有保險利益。

三、契約成立與告知義務

第 64 條:告知義務

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記三組數字與條件:

第 65 條:時效

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常和第 64 條的「一個月、二年」混在一起考,要分清楚一個是解除權、一個是請求權。

第 51 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原則上契約無效,但雙方都不知道時不在此限;只有一方知道時,另一方不受契約拘束。這條適合畫成表格記。

四、損害填補:複保險、超額保險與代位

第 35–38 條:複保險

第 50、73、76 條:定值與不定值、超額保險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賠償基準不同,超額保險則要看有沒有詐欺。這組條文常出計算題。

第 53 條:代位求償

保險人給付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例外是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沒有代位權,但損失是他們故意造成的除外。

人身保險這邊則看第 103 條:人壽保險的保險人不得代位。

五、人身保險的特別規定

六、監理與保險輔助人

除了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安定基金)、第 143 條之 4(資本適足)、第 146 條(資金運用)、第 163 條(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的管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登錄、招攬規範與懲處條文,也是近年引用次數很高的一群。這部分要特別記「幾日內」、「由誰處分」、「停止招攬多久」這類細節。

讀法條的三個技巧

  1. 抓主詞: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還是保險人?題目最常換的就是主詞。
  2. 抓效果:無效、失其效力、得解除、不受拘束,四種效果意義不同。
  3. 抓數字:期間、年齡、比例,整理成一張數字表,考前一週每天看一次。

想看這些條文實際怎麼出題,人身保險經紀人可以練 人身卷保險法規概要,財產保險經紀人練 財產卷保險法規概要,也可以直接看 115 年考古題總覽。PrepBroker 付費版每一題都附解析與法條原文對照,免費註冊 就可以先試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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