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增加是什麼?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提高而影響保險人負擔,法律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並可調整契約。
保費是依訂約時的危險程度計算的。若之後危險提高,例如住家一樓改成存放大量燃料的店面,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就和當初不同。保險法第59條因此要求要保人對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的情形,應通知保險人。
通知時點依原因區分:危險增加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且達到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者,應「先」通知保險人;不是由其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的法定期間內通知。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則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依第60條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但保險人知道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保費、在危險發生後照常給付,或有其他維持契約的表示,就會喪失這些權利。第61條另列不適用通知規定的例外情形。
法條出處
- 保險法 第59條
- 保險法 第60條
- 保險法 第61條
考古題怎麼考
常考行為所致與非行為所致兩種情形的通知時點差異、保險人喪失終止權的情形,以及第61條所列的例外事由。
- 115 年保險法規概要(人身)第 6 題: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危險增加的情形,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114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36 題:有關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13 年保險法規概要(財產)第 2 題: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或減少危險情形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 113 年人身保險行銷概要(人身)第 38 題:定價乃人身保險行銷中的重要議題,請問下列何者不計入人壽保險商品的附加保費?
- 112 年保險學概要(人身)第 29 題:當危險增加,要保人對於另訂保險費不同意時,此保險契約效力將如何?
- 113 年保險學概要(財產)第 26 題: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1複保險2危險發生3 超…
- 113 年保險法規概要(財產)第 7 題: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
- 113 年保險法規概要(財產)第 21 題: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住院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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