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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增加是什麼?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提高而影響保險人負擔,法律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並可調整契約。⁣​‌‌​​​‌‌‌‌‌​‌​‌​‌​​​​​‌​​‌​‌‌​​​⁣

保費是依訂約時的危險程度計算的。若之後危險提高,例如住家一樓改成存放大量燃料的店面,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就和當初不同。保險法第59條因此要求要保人對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的情形,應通知保險人。

通知時點依原因區分:危險增加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且達到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者,應「先」通知保險人;不是由其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的法定期間內通知。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則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依第60條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但保險人知道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保費、在危險發生後照常給付,或有其他維持契約的表示,就會喪失這些權利。第61條另列不適用通知規定的例外情形。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考行為所致與非行為所致兩種情形的通知時點差異、保險人喪失終止權的情形,以及第61條所列的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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