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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是什麼?

停效是指人壽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約交付保險費,經催告後仍未繳納,契約效力依法暫時停止的狀態。⁣​‌​‌‌​‌‌​​‌​​‌​‌​​​​‌‌‌‌​​‌​‌‌‌‌⁣

又稱:停止效力、契約停效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後在法定期間內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停效不等於終止,契約仍然存在,只是暫時失去效力,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實務上保單條款會約定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依約負責;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費,契約才進入停效。所以考生要分清楚欠繳保費、寬限期間、停效、終止是不同的階段。

停效後,要保人可以依規定申請恢復效力,也就是復效,須清償欠繳的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申請時間的早晚,會影響保險人能否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以及保險人可否拒絕復效,這部分要回到第116條原文仔細讀。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考停效的起算點、催告與通知的對象,以及停效後申請復效的期限與保險人要求可保證明的權利,條文中的期間與起算點是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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