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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效是什麼?

人壽保險契約因欠繳保費或保單借款本息過高而停止效力後,要保人依法定程序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又稱:恢復效力、保單復效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另外,以保險契約為質的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也可能使契約停效。停效不等於終止,契約仍有機會恢復,這就是復效。

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即恢復效力。超過六個月才申請者,保險人得於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保險人不得拒絕。

保險人若未在前述期限內要求可保證明,或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就視為同意恢復效力。因保單借款而停效的契約,其恢復效力的申請也準用同樣的規定。學習時要把停效原因、復效期間與保險人的權利一起記。

法條出處

考古題怎麼考

常考停效的成立條件、停效六個月內與超過六個月後的復效差異,以及保險人要求可保證明與表示拒絕的期限;也常和契約的解除、終止放在一起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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